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山,王中民,王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山。被执行人王中民。被执行人王中兴。王东山申请执行王中民、王中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山于2010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137.8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中民、王中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中民、王中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6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中民、王中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