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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与郝翠芳、郝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郝翠芳,郝燕,谢峰,赵玉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3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构代码:71391912-1。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省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省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翠芳,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浩礼,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一审被告:郝燕,女,18岁,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一审被告:谢峰,男,32岁,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一审被告:赵玉利,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翠芳、一审被告郝燕、谢峰、赵玉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又以已经与被上诉人郝翠芳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孙 震 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