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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鹰水泥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物资有限公司、兰溪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鹰水泥有限公司,金华市××××物资有限公司,兰溪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浙江××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竹马××姜衙村。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告:金华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道院××社区。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被告:兰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焦山。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物资有限公司、兰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兰溪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兰溪市××××有限公司申请经兰溪市人民法院受理,于2010年1月6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本案应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兰溪市××××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经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兰溪市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月6日裁定受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兰溪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轶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