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虎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倪亮与阮俊、顾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亮,阮俊,顾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虎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倪亮,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阮俊,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顾云娟,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原告倪亮与被告阮俊、顾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俊、顾云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15日及10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分别向原告借款63000元及40000元,合计10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3000元,并承担相应银行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阮俊未答辩。被告顾云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被告阮俊向原告倪亮借款6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该借条误将“倪亮”写为“倪良”,其内容载明:现阮俊向倪良借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2007年10月23日,被告阮俊再次向原告倪亮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亦误将“倪亮”写为“倪良”,其内容载明:现阮俊向倪良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阮俊与被告顾云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3日自愿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有本院调取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阮俊未及时归还原告倪亮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又因原、被告双方对于还款期限并无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且,被告阮俊向原告借款时其与被告顾云娟的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现两被告虽已离婚,但该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顾云娟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银行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阮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亮借款103000元,被告顾云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阮俊、顾云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207401021。审 判 长 杨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罗财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