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丁振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200号原告丁振快,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桂燕、王洪武,胶南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1号。原告丁振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晓玲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