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有限公司与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有限公司;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35号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范泾村。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 军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