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外初字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有限公司与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有限公司;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35号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范泾村。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某某木业某某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 军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