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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27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李敏涛、卢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敏涛;卢俊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2727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涛,女,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被执行人:卢俊,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727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俊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敏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卢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敏涛和被执行人卢俊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卢俊于2020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案所欠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李敏涛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7执4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