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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涂料有限公司、义乌××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江市××有限公与吴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涂料有限公司,义乌××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吴江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2号原告义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都太湖××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告义乌××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涂料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3000元。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未有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油漆涂料。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在收货后的60天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多次向被告供货。2009年3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000元,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出具了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承诺书一份,承诺分三次分别于2009年3月底支付三分之一、4月底支付三分之一、5月底全部付清。嗣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货款,余款5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承诺书各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5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义乌××涂料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