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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578号原告周XX,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于XX,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