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董小红、王建峰等与徐彩英、黄乾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小红,王建峰,董丽红,池银华,卢小平,徐彩英,黄乾康,付丽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80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董小红。申诉人(案外人):王建峰。申诉人(案外人):董丽红。申诉人(案外人):池银华。申诉人(案外人):卢小平。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徐彩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乾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付丽萍。原审原告徐彩英与原审被告黄乾康、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董小红等五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4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