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董祥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华,董祥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蒋建华,邵阳县五峰铺镇仁湾村西家冲组3号。被告董祥海,越城区都昌坊口3号3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华与被告董祥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祥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华撤回对被告董祥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