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董祥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华,董祥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蒋建华,邵阳县五峰铺镇仁湾村西家冲组3号。被告董祥海,越城区都昌坊口3号3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华与被告董祥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祥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华撤回对被告董祥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