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吕耀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吕耀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总经理。被告吕耀阳,黄泽镇下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吕耀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