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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36-2号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宴友思”牌商标权。现申请人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宴友思”牌商标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理审判员张吉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