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褚跃进与王永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褚跃进。委托代理人:邬春校。被告:王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跃进诉被告王永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跃进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褚跃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褚跃进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