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军民与何相智、葛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民,何相智,葛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朱军民,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马踏石村4组。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相智,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凰升塘村。被告葛丹英,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凰升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民诉被告何相智、葛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民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相智、葛丹英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大陈镇前山工业区的房产两幢及被告葛丹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相智、葛丹英共有的座落于义乌市大陈镇前山工业区的房产一幢(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b00006328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b000063**号);二、查封被告何相智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大陈镇前山工业区的房产一幢(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a00095967号);三、查封被告葛丹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