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下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董晓庆与朴文哲、金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庆,朴文哲,金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982号原告:董晓庆。委托代理人:方明珍。被告:朴文哲。被告:金成花。原告董晓庆与被告朴文哲、金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1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以董晓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因送达困难,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并于2010年3月12日、2010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晓庆的代理人方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朴文哲、金成花经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晓庆起诉称:位于萧山区美之园金棕苑1幢3单元101室房屋属两被告共同所有,现两被告欲出售上述房屋,但由于上述房屋尚有按揭款未付清,于是两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113000元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带房屋转让后,用转让所得归还原告的113000元。据此,双方于2009年2月2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将借款113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4月10日,原告得知上述房屋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根据《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之约定,若被告的房屋不能顺利过户,被告应在原告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的款项交还原告。原告已于2009年4月13日书面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理会。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113000元,支付违约金11300元;2.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董晓庆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协议书,欲证明原、被告间约定借款条件、金额、还款的条件及违约责任。2.借款借条,欲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借款。3.通知,欲证明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的证明,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朴文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金成花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审核后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2月23日,朴文哲与董晓庆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董晓庆代朴文哲和金成花先行垫付房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美之园金棕苑1幢3单元101室)按揭的剩余款项,计壹拾壹万叁仟元整;垫付款将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朴文哲和金成花取得剩余房款同时返还董晓庆;如房屋不能顺利过户,则朴文哲和金成花必须在董晓庆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的款项交还董晓庆;逾期7天以上,另需向董晓庆支付所垫付金额10%作为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则向董晓庆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朴文哲在协议上注明住所在三墩镇新星村金厦公寓18-1-303室。2009年3月4日,董晓庆在扣除3390元服务费后以转账方式交付朴文哲借款109610元。朴文哲于同日出具借条,明确借到董晓庆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正。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美之园金棕苑1幢3单元101室的房屋因故未能办理过户。董晓庆于2009年4月13日书面通知朴文哲和金成花,要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还给董晓庆。上述款项,朴文哲和金成花至今未还。被告朴文哲与被告金成花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董晓庆与被告朴文哲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协议和朴文哲出具的借条中虽约定借款金额为113000元,但董晓庆实际交付的借款为109610元,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现朴文哲作为借款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朴文哲与金成花系夫妻关系,董晓庆对朴文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符合法律规定,故董晓庆要求朴文哲、金成花共同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过高,本院亦予以支持。朴文哲、金成花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朴文哲、金成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晓庆借款109610元。二、被告朴文哲、金成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晓庆违约金11300元。三、驳回原告董晓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0元,两项合计3946元,由朴文哲、金成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邱洁健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祐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