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631一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31一2号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四项判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张某某将保管的属张梦洁所有的土地补偿款40000元给付白某某。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35417.41元,余款申请人白某某表示放弃,故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终结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