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化纤有限公司,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异议申请人所在地嵊州市,故本案应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书面合同,故不能书面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嵊州市××纺织印染总厂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