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邮政局与颜海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邮政局,颜海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温岭市邮政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负责人:张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忠,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北门街3号,该局职工。被告:颜海荣,市新河镇上应村4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邮政局与被告颜海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邮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邮政局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