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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林雄青、张灵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林雄青,张灵华,俞菊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彩屏大道。负责人:陈明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超,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西巷53号,该支行员工。被告:林雄青,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瓦窑头村149号。被告:张灵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瓦窑头村。被告:俞菊祥,市城东街道瓦窑头村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林雄青、张灵华、俞菊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55元,减半收取4777.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森    程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人民陪审员江彩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