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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陆开平与胡飞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开平,胡飞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62号原告:陆开平(系慈溪市宗汉新大凯家私厂业主),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告:胡飞建,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泰兴市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开平与被告胡飞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开平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