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雪莲与陈绍拐、杨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莲,陈绍拐,杨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14号原告:周雪莲,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829022x,住苍南县龙港镇兴贤路208号。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拐,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10123138,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巴艚镇建兴路86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金瓯大厦24d室。被告:杨章森,身份证号码330××××3021,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恒利新村1-2-201室,现住苍南县龙港镇锦都花园1-3-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莲诉被告陈绍拐、杨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雪莲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全标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