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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街道横峰村齐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蔡威敏。委托代理人:郭云峰。被告: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市椒江区枫南路星辉大楼。法定代表人:黄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岭市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