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厉某。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等原因,导致夫妻矛盾,特别是今年2月,被告不顾原告怀孕在身,擅自拿走原告的钱,为此夫妻矛盾激化。现双方明显无法再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认识、登记结婚情况无异议。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故不同意离婚。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故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1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无明显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