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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董存良诉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第一村民小组、段村村民委员会、董柱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存良,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第一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村民委员会,董柱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董存良,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402196205286651。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岳美霞,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建桥,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董柱娃,男,196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存良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段村第一村民小组、段村村民委员会、董柱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存良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