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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吕某甲。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技江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0日、7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代理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甲在第一次庭审中出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庭审中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4月2日在崧厦镇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被告经常出入赌场,进行赌博,原告出于对家庭考虑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2005年,被告欠下大额赌债外出,原告只得靠外出打工来维持生计和抚养小孩。2007年6月,原告曾向你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离婚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沉迷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至今已分居6年,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原、被告的婚姻档案一份、暂住证明三份、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吕某甲辩称: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我没有意见,但对夫妻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尤其是债务,原告应当承担一半。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前,本院要求被告在七天之内补充提供有关某妻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但被告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婚姻档案、暂住证明及借条,经被告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有证明力。综上,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甲原系初中同学,于1999年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崧厦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乙,现随其祖母和父亲一起生活。婚后初,原、被告虽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从2004年开始,由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不顾及家庭,虽经原告多次规劝,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为此,夫妻感情日渐不和。2006年6月,被告因赌博欠下了巨额债务,引发了原、被告间的争吵,原告为此离家外出做工,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2007年8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本院以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原告虽常回崧厦探望儿子吕某乙,但原、被告之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履行家庭义务较少,造成了夫妻之间感情上的不和,又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在本院驳回原告的第一次离婚请求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也没有明显改善,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且分居时间已较长。被告在庭审答辩中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也没有提出异议。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吕某乙因一直随其祖母和父亲一起生活,且已在章家小学上学读书,同时考虑到原告也没有固定的住所,故吕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教育为宜,但原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等,因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清,故在本案中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吕某乙由被告吕某甲抚养教育至能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陈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与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相同,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王技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