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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戴××、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戴××,宋××,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戴××。被告:宋××。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戴新伟、宋××、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新伟、宋××、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戴新伟、宋××、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4元,减半收取3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