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小星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小星,李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杜小星,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军,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正华,陕西华硕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杜小星申请执行李正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小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3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正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正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经对被执行冬李正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小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正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1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杜小星发现被执行人李正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健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