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朱宏富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宏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914号罪犯朱宏富,于湖南省桑植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了(2009)甬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宏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宏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宏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宏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宏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