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昌春与李冬欣、郭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春,李冬欣,郭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王昌春。委托代理人赵洪荣,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欣。被告郭艳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春与被告李冬欣、郭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王昌春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