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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要求宣告靳某某为无民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要求宣告靳某某为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寺。法定代表人:仇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要求宣告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靳某某,男,193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3112103313),汉族,系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离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镇莫××集体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敬老院。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诉称:被申请人靳某某原系申请人单位职工,于1992年1月离休。自1997年后,被申请人在杭州拾荒十几年,与单位也不联系。2009年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住在杭某某普气象站招待所,就两次派人前去探望,劝其回宁波安置,遭到强烈拒绝,并要动手打人,精神行为极度异常,申请人只好作罢。2010年2月,被申请人被杭州市公安局遣返宁波,住进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敬老院。此后,被申请人在敬老院里多次与院内其他老人争吵打骂并多次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精神行为异常。2010年3月2日经宁波市康宁医院诊断,被申请人现在患老年痴呆症。鉴于被申请人现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为便于更好治疗和照顾被申请人,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目前符合“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型”之诊断,无民事行为能力。另经审查,被申请人现无其他亲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宁波市鄞州区××山茶场为靳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 昉审判员 项宇龙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陶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