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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达槐与朱国堂、叶善法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堂,叶善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堂,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望柯村28幢405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达槐,,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8号。原审被告:叶善法,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69-9号2-3,现住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上音坑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国堂与被上诉人王达槐、原审被告叶善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国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国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