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达槐与朱国堂、叶善法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堂,叶善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堂,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望柯村28幢405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达槐,,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8号。原审被告:叶善法,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69-9号2-3,现住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上音坑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国堂与被上诉人王达槐、原审被告叶善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国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国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