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吴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吴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16号原告张军,普禅城区圩岗路6号3座303房。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告吴云峰,吴村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吴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芝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