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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方才国、方才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于标,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小区7幢506室,系该行职工。被告:方才国,县横渡镇横渡街1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方才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才国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