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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2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王关生、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关生;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3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关生,男,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208k。 法定代表人李俊芳。 申请执行人王关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2198.9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58417.71元。此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关生请求恢复该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20年7月15日予以恢复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维轩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内足额缴交了剩余执行款186216.88元及执行费2694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王关生的债权已全部得以实现,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