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鸟物业有限公司,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中段。负责人:杜波,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台南路二号。法定代表人:卢向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天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社会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慧,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耿忠厚,公司董事长。本院���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被告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天鸟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科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颁发的拆许字(城改)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实施单位为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为碑林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因此本案的真正原告是碑林区政府。我院作为碑林区政府所属单位,人、财、物均属于碑林区,审理该案无法客观公正作出裁决,请求将案件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实为对我院提出的回避申请,而非法定管辖异议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被告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国立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