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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与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晟利服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江南周村。负责人金建国,系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方晓峰,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晟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法定代表人唐利民,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孙家桥。法定代表人孙利永,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利永。被执行人方晓峰。被执行人方晓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利永持有的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15万股的股权(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0)第4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所得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