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管理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管理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家良。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管理分公司。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管理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苏州市宏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