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吴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67苏州市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薛云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云方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吴商初字第367号原告苏州市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文卫新村3幢3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周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田媛媛,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云方,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苏州市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云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云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挂靠经营管理费人民币12000元。被告薛云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被告薛云方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载明:欠天地会所娱乐有限公司工地管理费12000元。2010年3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一份,要求被告接函后三天内付清上述欠款。此后,该款被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律师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建筑工程管理费人民币1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讨仍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云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苏州市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