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厉金炜与陈素珍、陈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金炜,陈素珍,陈苏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厉金炜,经商,家住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原里村80号。委托代理人吴小伟,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珍,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2组。被告陈苏波,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厉金炜与被告陈素珍、陈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金炜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苏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金炜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金炜撤回对被告陈苏波的起诉。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