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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与杨张记、北京中源新世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杨张记,北京中源新世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菏泽新纪元林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袁继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洁明,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杨张记,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北京中源新世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旗,董事长。被告菏泽新纪元林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云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与被告杨张记、北京中源新世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菏泽新纪元林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张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张记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张记的起诉。审判长  何利军审判员  周登亮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