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235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张某某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60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舒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