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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桂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杨桂勇,张治兵,张治飞,张庆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桂勇,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杨家村***号。被执行人张治兵,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院村**号。被执行人张治飞,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院村**号。被执行人张庆湖,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教委。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桂勇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桂勇、张治兵、张治飞、张庆湖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栖霞市支行账号0303370686008373363上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胡玉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