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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俞甲、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俞甲,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俞甲。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城大厦××室。负责人:俞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曹臣、俞甲、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人体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