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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70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戎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陈文晖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