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国富与胡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富,胡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胡国富,男,身份号码3307271965********,农民,住磐安县玉山镇隔水村金江路**号。被告:胡剑锋,,农民,住磐安县万苍乡东胡庄村溪南路**号。原告胡国富与被告胡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国富以欲于被告胡剑锋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富负担。审判员  朱丽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