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史平与西安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平,西安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史小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史平,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斌,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斌,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小丽,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平与被告西安彩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史小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平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平负担。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