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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爱芹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爱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钱爱芹。委托代理人金满江。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爱芹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爱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爱芹负担。审 判 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