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茅某某与王某、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茅某某;王某;何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陆某某。原告:茅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姚某。被告:王某。被告:何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茅某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另有四位受害人尚未起诉主张权利,致本案原告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