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茅某某与王某、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茅某某;王某;何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陆某某。原告:茅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姚某。被告:王某。被告:何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茅某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另有四位受害人尚未起诉主张权利,致本案原告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