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陶继攀与孙利伟、徐磊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继攀,孙利伟,徐磊磊,张广峰,刘西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继攀,(别名陶纪攀),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利伟,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磊磊,皖S-×××××长安牌货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峰,系皖S-×××××号车登记车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波,约47岁。系皖S-×××××车买主。委托代理人:翁磊,市民。上诉人陶继攀、孙利伟因与被上诉人徐磊磊、张广峰、刘西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陶继攀、孙利伟,被上诉人刘西波的委托代理人翁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磊磊、张广峰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萍?? 来自